一、依据
1.市政府、县政府规定的工作职责;
2.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 人发【1999】4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
4.关于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国语【1999】132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窗口”行业推广普通话工作的通知》(豫语字【1998】3号);
6.每年《新乡市教育局关于我市教育系统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安排的通知》;
7.《关于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的通知》(豫财预外字【1997】第15号、豫价费字【1997】第134号)。
二、业务流程图
下发通知——各单位自行组织报名——各单位到县教体局语委办办理报名手续——县语委办根据市语用科安排组织测试——证书认定——发放证书
三、办事时限
1.报名:4月份。
2.测试:7月中上旬。
3.成绩认证:9月份。
4.发放证书:10月份。
四、测试对象及等级要求
(一)测试对象
1.学生
①各中等专业学校、职业类相关专业当年毕业生(三年级以及在校二年级学生);
②个别学校测试而未达标需要补测的学生。
2.教师
①未参加过测试的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在职教师;②、曾参加过测试但成绩尚未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的教师;
③已经取得相应的等级证书,但仍想继续提升普通话水平的教师;
④参加教师资格认定的所有人员;
⑤需要换证的教师(注:根据省教育厅、省语委【教语办(2007)763号】精神,以后所用普通话等级证书统一为2001年底以后国家语委颁发的普通话等级证书,2001年以前所有证书自动终止使用)。
年龄界定:
A.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职员工;
B.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教职员工不做硬性要求,但必须用普通话进行教学与学生交流;
C.参加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人员,无论年龄多大,都必须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并取得相应的等级证书。
3.社会其他人员(包括参加教师资格认证的人员)。
4.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窗口”行业干部职工。
1954年1月1日出生的在职干部职工不做硬性要求,但应努力提高普通话水平,坚持将普通话作为工作用语。
(二)等级要求
1.教师
A.语文学科97年(二级甲等)及其以上;
B.其它学科80分(二级乙等)及其以上;
C.参加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成绩必须达到80分(二级乙等)及其以上;
2.学生
A.师范类专业为80分(二级乙等)及其以上;
B.非师范类专业为70分(三级甲等)及其以上。
3.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窗口”行业干部职工。
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窗口”行业的干部职工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70分)及其以上。
五、联系电话:0373—6306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