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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公网安备 41072402000007号
豫ICP备13016045号一、行政审批、许可、核准事项
1、行政许可3项:
(1)初中以下学历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举办及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2)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变更举办者核准
(3)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2、非许可类行政审批1项
初中以下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核
3、其他2项
(1)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2)高中以上学历民办教育的初审
二、办理岗位及责任
1、办理岗位
A 受 理 常炜
B 业务科室 职业教育办公室
C 负责人 王荷香
D 送 达 常炜
E 公 示 常炜
2、法律责任
A 公示责任。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高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B 解释、说明、允许更正责任。a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进行说明解释的,工作人员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b 申请材料存在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C 告知责任。a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b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c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D 审查受理责任。申请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本行政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E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第七项、服务承诺
三、服务承诺
1、对申请筹设的30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对申请正式设立的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网上查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办学申办程序和流程图
(4)申请民办学校办学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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