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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教育局关于申办民办学校的审批意见

来源:  日期:2015-12-04  点击数:

新乡市教育局

新教职成〔2008〕241号

新乡市教育局

关于申办民办学校的审批意见

各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为规范民办学校的审批,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并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目的,特制定本意见。

一、审批对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的,为本意见的审批对象。

二、审批内容与权限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小学、初中学校及各种长、短期培训学校,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县(市)、区应将批准举办教育机构的基本情况和批准文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应报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经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条件

1、河南省民办普通高中设置标准(试行)

2、河南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3、新乡市民办普通初中设置标准(试行)

4、新乡市民办普通小学设置标准(试行)

5、新乡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6、新乡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机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报告(一式三份),主要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学校名称、举办者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3、资产来源、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6、联合办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明确各有关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7、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8、填写《新乡市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一式三份。

(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学校的举办者,应提交筹设学校须提交的全部材料。

五、审批程序

(一)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

1、申请:举办者按审批权限向办学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2、受理:办学者提交所须全部材料和证明文件,经审查符合要求,视为受理。

3、审查审核: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证明文件进行审查,核实申请报告内容和办学场地的详实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及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核对有效合法证明材料。

4、审批:草拟报告,呈报领导批示;根据领导同意举办意见,正式下发批文。

5、将批准举办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的基本情况(申报材料)和批准文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由市教育局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

1、在所在县(市)、区的前期工作:举办者按审批权限向办学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工作人员按前款程序受理、审查审核认定合格后,经领导签发同意报市审批。

2、受理:市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收到县(市)、区报送的申报材料、请示报告,视为受理。

3、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审查审核材料、文件,实地考察后,对有关办学的各个方面进行评议,写出考评报告,呈报领导批示,根据领导同意举办意见,正式下发批文。

六、审批结果

1、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1)举办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2)举办者向学生、家长筹集资金或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办学的;

(3)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4)机构章程不符合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5)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机构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6)不符合办学所在地政府教育发展规划的。

2、对申请筹设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的决定。

对申报正式设立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起3个月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同意正式设立的,由批准机关下文批复,同时向社会公告其机构名称及其办学章程,并颁发办学许可证。

附件:

1、河南省民办普通高中设置标准(试行)

2、河南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3、新乡市民办普通初中设置标准(试行)

4、新乡市民办普通小学设置标准(试行)

5、新乡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

6、新乡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7、新乡市民办学校章程(范本提纲)

8、新乡市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

二00八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1:

河南省民办普通高中基本设置标准

(试 行)

第一条 申请举办民办高中的单位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条 学校名称要确切反映学校性质、层次及所在行政区域,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学校办学思想端正,办学方向、办学目的明确,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 学校规模不少于2轨,班额不超过50人。

第五条 办学经费充足,来源稳定,能满足正常办学和学校发展需要。

第六条 学校位置适中。周围无污染和澡音干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均占地不少于38m2,生均绿地不少于lm2。校园布局规范合理,整洁优美,教学区、生活区、运动区、办公区划分明确,环境体现教育特色。

第七条 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建筑设施,生均校舍不少于7.12m2(若全部平房,按10.17m2),设有理、化、生实验室及音乐、美术、语音、计算机、劳技等专用教室。建筑物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第八条 生均体育活动场地不少于6.1m2,有足球、蓝球、排球、乒乓球和田径等常用活动场地和设施。

第九条 图书馆(室)设有专门藏书室、教师阅览室和学生阅览室,生均图书不少于15册,报刊种类不少于50种,工具书、教学参考书种类不少于100种。阅览室教师座位数不少于教师总人数的40%,学生座位数不少于学生总人数的20%。

第十条 学校各种设施、设备、模型、标本、挂图等能满足教育教学需要,实验仪器达到国家规定二类以上标准。语音室、微机室、电教室及相关设备能满足教学需要。卫生器械达到省定配备目录二类以上标准。

第十一条 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须经校董事会或举办者提名,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具有师范本科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含同等学历)、普通高中教师资格和中级以上教师职称,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历,经过校长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学校管理能力,适应学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要求,按1:10的师生比例聘任足够数量的教师,所聘教师应具备高等师范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普通高中教师任职资格证书,现有教师学历全部达标。学科及年龄结构合理,能按现行高中课程方案开全课程,开足课时,并保持相对稳定,兼职教师不超过20%。教师熟悉现行教育法规和普通高中教学大纲、教材、教法等。

第十三条 学校有健全的管理组织机构和办学章程,有财务、会计制度、财产管理制度、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十四条 学校董事、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不得担任学校的总务、会计、人事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