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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ICP备13016045号获教体〔2017〕40号
获嘉县教育体育局
各中心校、局直各学校:
现将《新乡市教育局关于严禁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要求各中心校、局直各学校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位教师。同时于2017年4月7日前,将召开会议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教体局纪检监察室(附召开会议的图片)。
附件:《新乡市教育局关于严禁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新教〔2017〕57号)
获嘉县教育体育局
2017年3月30日
新乡市教育局
各县(市)、区教育局,局属各学校,河师大附中,市区各民办中学:
为推进我市教育系统“敢担当、转作风、争一流”实践活动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维护教师良好形象,根据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实际,现就严禁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担当,落实责任,不断深化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积极回应并坚决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部分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问题,提升人民群众对我市教育和教师队伍的满意度,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
二、在职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即视为从事有偿补课活动:
1.利用晚上、双休日、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在校内、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及学生家中等场所给学生补课并从中获取报酬;
2.相互介绍或提供补课生源、为其他教师或校外办学机构介绍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取报酬;
3.利用职务之便强制、动员、诱导或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补课并从中获取报酬;
4.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职从事学科类教学、文化补习并从中获取报酬;
5.将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租借给教师个人或社会培训机构,供其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收费补课活动并从中获取报酬。
三、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由所在学校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清退违规所得,或没收违规所得上缴国库,当年年终考核评定为不合格,三年内不得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按有关规定扣减当年绩效工资。
2.依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相关规定的,按有关程序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3.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教育教学研究人员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给予免除职务处理并调离岗位;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等从事有偿补课的,报请相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见习期未满的新招聘教师从事有偿补课,学校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4.学校是治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重要责任主体,凡对禁止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管理不力,一年内被发现并查实两起以上(含两起),或者被发现并查实但不及时按规定处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学校通报批评,取消书记、校长年度考核评优资格;造成严重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学校书记、校长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明确学校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将工作落到实处。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在学校章程、教师聘用合同、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补课。
2.强化落实,有序推进。各学校要把落实严禁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作为教师管理和教师师德建设的重要任务,进一步细化工作安排,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工作落实,有序推进工作,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教育使命感和扎实的工作作风完成好各项规定任务。
3.主动宣传,正面引领。教师是推动我市教育改革发展的根本力量,各学校要扎实开展经常性的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活动,努力营造全体教师自觉抵制有偿补课的良好氛围,保护教师从教积极性,增强职业荣誉感。
4.严格管理,接受监督。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和公开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对反映的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线索,要及时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实一起,严肃处理一起,对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零容忍”。
新乡市教育局
201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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